公告日期:2024-11-3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
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中科星图”)的委托,担任中科星图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大陆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就本次作废涉及的相关事实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了确保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文件和口头证言于提交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及其他相关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作废事项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投资决策、业绩考核目标及考核结果等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作废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作废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或偏差。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0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0 年 12 月 2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公告文件《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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