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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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能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孚能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经就孚能科技实施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出具了《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
律师事务所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
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
律师事务所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并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经
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对孚能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认定该等事件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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