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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5 16:55:37 股吧网页版
思瑞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受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1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指定
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 14:30 如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 1761 号(创企
天地)2 号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845,4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93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以通讯参会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了会议。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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