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2-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 3
第二节 正文 ...... 5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内容的更新...... 5
《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6:关于其他...... 5
第二部分 发行人有关情况的更新 ...... 9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9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0
三、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1
四、 结论意见 ......11
第三节 签署页 ...... 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用协议》,担任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
验证,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
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2022 年 11 月 24
日和 2022 年 11 月 29 日分别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
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本所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