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1-30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发行办法》”)《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发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发行的预案进行了修订并编制了《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发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了修订并编制了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修订,并编制了《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公司结合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对《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作出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证券发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公司对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作出的修订,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洪志良 罗妍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朱光伟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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