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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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百利天恒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不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及《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就贵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贵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2)贵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
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3)贵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4)贵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5)贵公司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完全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所持;(6)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贵公司于 2024年 11月 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的《四川百利
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61)(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提供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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