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价格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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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价格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激励计划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7 月 20 日至 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在内部公告栏对激励对象
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认真核查,在《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中发表了核查意见: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2021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及在公司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四)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权的议案》,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同意向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确定的 4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2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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