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1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
或质押,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
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章
和登记使用情况,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当按照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印章,拒绝违反制度使用印章的要求。公司印章保管或者使用出现异常的,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因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
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
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董事会和/或股东
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
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审查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
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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