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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0 18:37:30 股吧网页版
艾迪药业: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31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发生的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的除外;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项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公司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违反《公司章程》明确的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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