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1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江苏艾迪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所
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上市规则》等,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并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董事会办公室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公司相应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各备案一份。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
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七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在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
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不得向公司
借支或报销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但董事、监事为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参加公司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除外。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的身份,办理公司业务,可以按照公司费用管理规定借支和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条 公司的任何关联方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从公司支取资金和接受
公司支付的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
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和权限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的关联方按照批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相应的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得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公司董事长或主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和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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