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4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扩大经营规模,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为目的,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法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
第三条 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发生的本办法规定的投资事项,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坚持效益优先,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
(四)注重风险控制,多层面跟踪分析,全方位过程控制,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提出对策,保证资金安全。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包括:
(一)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机构或实体提供委托贷款(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委托贷款的情形除外);
(二)进行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股票、债券的投资,委托理财;
(三)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债券、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任何其他合法
资产或权益等可支配的资源或利益,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兼并、重组、认购增资或购买股权、认购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认购权益或收益份额等方式向其他企业或实体进行的,以获取短期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第七条 公司用于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自身资金积累;
(二) 借款或其他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 《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涉及的超募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及风险投资事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总裁办公会为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万元;
(六)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标准。
第十条 对外投资达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除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公告: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