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4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确定的相应审批权限的审议机构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及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股东大会审议第八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
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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