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2
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法定的内设监督机构,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其中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至少占监事会成员的 1/3。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连选可连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者被公开谴责时;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八)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在不符合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时;
(九)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认为提议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决议与临时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监事会主要依据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提出会议议案。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将盖
有监事会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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