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
致: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启元”或“本所”)接受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三一重能实施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的签字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阅了《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不对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截至会议召开当日的公司现任董事,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4 年 12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邓中华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4、2024 年 12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公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确认,2024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5 年 1 月 3 日,公
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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