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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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目录
正 文 ......5
一、 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5
二、 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8
三、 本次作废的信息披露......8
四、 结论意见......9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大全能源”)的委托,担任大全能源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就本次作废涉及的相关事实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了确保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大全能源的如下保证:大全能源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大全能源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大全能源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大全能源或者其它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非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作废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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