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9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5 年 1 月
目 录
问题 7.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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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奕瑞科技”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了《上
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出具《关于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
[2024]12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就审核
问询函所涉需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由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已有实质进展,因此本所律师就前述事项作了补充核查,并就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和假设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相同的含义。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的要求,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问题 7.3
根据申报材料,2024 年 4 月,奕瑞韩国收到首尔检方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提交的《公诉状》(2023 年刑第 38512 号),奕瑞韩国的受控事实包括:TFT
模组走私进口、将中国进口的 TFT 模组制造为探测器并出口印度时将原产地申
报为韩国、数字化 X 线探测器 SKD 走私出口。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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