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公开等事项,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
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前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前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
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前述第 1 款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关系的判断或者确认,应当根据关联人对公
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程度等有关事项来进行。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
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或更
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九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下述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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