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1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 除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亦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其他上交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条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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