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1
证券代码:688249 证券简称:晶合集成 公告编号:2025-001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
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本章程中的“股东大会”均更改为“股东会”。
第三条 ……于2023年5月5日在上海证 第三条 ……于2023年5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转让。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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