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1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内容、办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正确行使职权,并不断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本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和签到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会议通知由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做好会议准备。
第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如通过电话通知的,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发出:
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
(二)临时会议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短信通知。
书面的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的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董事以足够的时间熟悉相关材料。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
会会议:
(一) 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二)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
(三) 监事会提议;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
(五) 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第八条 董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作出,委托书上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 1 天送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由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董事。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参加何时何地什么名称的会议、委托参加哪些内容的讨论并发表意见、委托对哪些议案进行表决、对某议案的表决态度等。
第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和畅通交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对需要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董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但传签文件及相关资料需送达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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