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10 20:31:10 股吧网页版
晶科能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
票作废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 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成
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

法律意见书

致: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进行审查判断。同时,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作出的承诺函等资料、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正本或原件一致、相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无任何隐瞒、疏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时,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文件,逐一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向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作了必要的询问。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