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
票作废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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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 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成
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
法律意见书
致: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进行审查判断。同时,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作出的承诺函等资料、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正本或原件一致、相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无任何隐瞒、疏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时,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文件,逐一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向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作了必要的询问。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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