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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8 17:59:40 股吧网页版
澳华内镜: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9


证券代码:688212 证券简称:澳华内镜 公告编号:2025-007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
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公司已取得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具体贷款事宜将以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 回购股份用途: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5.00 元/股,该价格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相关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2024 年 12 月 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公司实际控制人顾康、顾小舟及其控制的上海小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洲光电”)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1,252,84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309%。小洲光电系公司持股平台,本次股份减持为小洲光电其他股东的自身资金需求。公司已收到实际控制人顾康、顾小舟及通过小洲光电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
于不参与本次小洲光电减持事项的承诺函》,上述人员通过小洲光电持股平台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的部分不参与本次股份减持。本次减持区间为 2024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5 年 3 月 23 日,相关减持具有不确定性。在上述期间若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
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此之外,经公司发函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无其
他明确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若有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公司自有资金和/或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董事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使用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5 年 1 月 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二)根据《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 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5/1/6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方案日期及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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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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