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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8 16:39:06 股吧网页版
智洋创新: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9


证券代码:688191 证券简称:智洋创新 公告编号:2024-058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12/5 2024/12/6 2024/12/6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11 月 11 日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前三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54,133,54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413,354.7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12/5 2024/12/6 2024/1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淄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淄博智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QFII 股东执行。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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