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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8 18:14:29 股吧网页版
阿拉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上海
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36 号南塔 1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含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5,984,76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0238%,参会
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报名信息、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8,205,3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219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779,4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04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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