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16 18:49:12 股吧网页版
清溢光电: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7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二 0 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 ......3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4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5
第五章 附则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的管理,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可依照本制度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可能引致不正竞争、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向证券事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 2)。
提出申请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为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申请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如申请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证券事务部应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提交董事长签字确认,相关文件归档保存于证券事务部,保存期限为 10 年。登记归档内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暂缓与豁免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承诺函;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登记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部门或单位应当立即告知证券事务部,由公司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