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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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现行有效的《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志鹤路 100 号
1 号楼 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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