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1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 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 确保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提高审计工作
和财务信息的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
聘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 以及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
(五)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
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
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
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 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
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 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 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 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
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
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
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 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
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并监督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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