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4
证券代码:688069 证券简称:德林海 公告编号:2024-072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溪子公司”或“玉溪德林海”)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金额:100,625,501.32 元及相关资金占用费
对公司的影响: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2 月 22 日,玉溪子公司就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以下简称“江川区
水利局”)一直未解除“星云湖原位控藻及水质提升设备采购及运行项目”(以下简称“星云湖项目”)第三期付款的资金监管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2024 年 4 月 28 日,玉溪子公司收到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4)云 04 民辖 10 号】,裁定本案管辖权由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变更为玉
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4-032)。
2024 年 6 月 24 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玉溪子公司收
到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发来的《反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江川区水利局就星云湖项目与玉溪子公司产生的合同纠纷的反诉状,
两案并案处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
近日,玉溪子公司收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云 0402民初 248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由原告(反诉被告)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多支付的资金 100,625,501.32
元、截至 2024 年 7 月 5 日的资金占用费 1,303,031.32 元,并以未返还的资金为
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4 年 7 月 6 日起至上述资金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2、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102,604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555,474 元,减半征收 277,737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275,557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负担 2,180 元。
三、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2024)云 0402 民初 2481 号】民事判决书存
在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具体如下:
1、一审法院无视采购文件、谈判文件和中标通知的规定,主观推定“原告接受以审计结果确定价款的定价方式”系错误认定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认合同总价为固定总价金额,且对每笔款项的支付进行了细分拆解,对费用的约定是前后呼应的,与此相反的,合同全文却并未约定“以政府审计局的审计结果作为付款依据”,一审法院将“最终以甲方对投标文件的采购内容进行审计”主观推定为“该约定也表明原告接受以(政府审计局的)审计结果确定价款的定价方式”,其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不足的,一审法院曲解了合同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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