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6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迈威(上海)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支持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活动,规范公司及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证券与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发行证券及上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包括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同)以及公司为境外
发行证券及上市所聘请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以下简称“证券服务机构”)。
第四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以及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
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本制度所称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业务的境内外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第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向证券公司、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
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况提供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八条 公司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
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公司与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已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关于适用法律以及
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约定条款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不符的,公司应当及时协商、修改服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公司应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遵守中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
第九条 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
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提供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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