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6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决策效率,实现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内、外部财务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保证审计委员会规范、有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由 3 名董事组成,成员须全部是非执行董事。其中,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过半数,且其中至少有 1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
人)1 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一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六条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 2/3 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在达到规定的人数的 2/3 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香港上市规则》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
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关系,包括:
(i)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
更换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
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ii)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
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
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
(iii) 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
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
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
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
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
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iv) 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
的关系;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包括: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
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i)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iii) 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iv)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vi)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香港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四)就上述第(三)项而言:
(i) 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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