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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威生物:《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6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
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人员组成根据《公司章程》确定。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审议除需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担保事项;

(十六)对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3 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进行审议,并应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根据《公司章程》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的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如下: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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