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9-19 17:10:54 股吧网页版
迈威生物: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0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4]0041 号

二〇二四年九月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 183 号徐家汇中心三期 A 座办公楼 27 层(THREE itc)

邮编:200030

27thFloor TowerA, THREE itc, No.183 Hongqiao Road, Xuhui District,

Shanghai 200030 P.R.C

电话(Tel):021-52533500 传真(Fax):021-52533599

www.meritsandtree.com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4]0041 号

致: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迈威生物/贵公司)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 2024 年 7 月 31 日召开的迈威生物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决定召集。迈威生物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经济参考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9日15: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李冰路576号创想园3号楼103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大涛先生主持。

迈威生物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