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8-27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本工作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且原则上最多于6家上市公司(含境内及境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含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中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人数及构成
公司独立董事不少三名,且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可由会计专家、经济管理专家、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等人员出任,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且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资质要求。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允许或特别取得豁免的情况外,公司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应常居于香港。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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