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1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法律意见书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宜,于 2023 年 3 月 6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
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出具
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于 2023 年 9 月 7 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
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出具《北京市君
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前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统称“已出具律师文件”)。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情况,本所特此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所作出的所有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本次发行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分别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2022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