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在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东
路 39 号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4 年12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
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提示了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2025 年 1 月 9 日,公司董事
会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在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东路 39
号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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