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24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4.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纪
金树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261
名,代表股份 262,066,6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102%。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
止 2024 年 12 月 25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8 名,持有股份 258,794,1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844%。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