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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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王琳律师、谢峰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4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14:30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旗营街10号健之佳总部1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蓝波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3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2,794,08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660%。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1,645,37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167%;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30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51,148,70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493%;中小股东 301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1,017,08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24%,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审议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共二项议
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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