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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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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5115 号
二零二四年十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西大门/公司 指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 指 西大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
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在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激励对象 指 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回购注销 指 公司依据《激励计划(草案)》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指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业规则(试行)》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
字盖章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注:本《法律意见书》部分数值根据具体情况保留至两位或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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