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30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对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经审查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专业的团队和较高的行业影响力,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为公司提供 2024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2、关于聘任财务总监
经审查徐晓悲先生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任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我们认为徐晓悲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审计委员会一致认为徐晓悲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相关推荐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聘任徐晓悲先生任财务总监,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 11 月 28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