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006 号
致: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能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世茂能源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世茂能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12月23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7 日下午 14:2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产业园广兴路 8 号公
司二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7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第三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2、《关于公司调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营业执照和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1《关于选举李立峰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2《关于选举李春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3《关于选举胡爱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1《关于选举沃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2《关于选举吴引引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6、《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6.1《关于选举李雅君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6.2《关于选举谢吴威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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