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
为规范和完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和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情况、经营发展目标、公司现金流量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所处发展阶段、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连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通过多种渠道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实行现金、股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地监管规则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及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后的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累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未来三年(2025-2027)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如必要时,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相关决策机制
1、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由管理层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董事会提交的利润分配预案前,公司通过多种渠道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2、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3、当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后提交股东会审批,并予以披露。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环境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董事会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对本规划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应经过董事会详细论证和研究。调整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六、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的披露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如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若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七、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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