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2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
(2024 年 9 月修订)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申报、披露与监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的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监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可以通过上交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
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并遵守上交所的相关规则。
第二章 交易禁止及交易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监高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监高。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董监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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