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设立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股权或权益性投资;
(二)以新增或购买存量权益的方式取得或增加被投资企业权益;
(三)项目合作方式的投资;
(四)出售上述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或权益;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九)法律、法规允许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其他对外投资。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均受本制度规制。
第四条 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及公司总体发展战略;
(三)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控制投资风
险,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经营团队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九条 公司投资职能部门为公司对外投资前期调研、论证、评审及后续具体实施管理部门。负责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对外投资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同相关部门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请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公司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以及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风险评估及决策流程提供建议,并及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业务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对外投资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所有新设公司(含控股及参股)均需经过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投资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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