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科技”、“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麦迪科技本次拟以现金交易方式向绵阳市安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建投资”)出售其持有的绵阳炘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炘皓新能源”)100%股权并以现金交易方式向苏州炘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炘诺”)出售其持有的麦迪电力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电力”)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以下简称“《1 号监管指
引》”)的有关规定,本所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专项核查意见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麦迪科技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专项核查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
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麦迪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麦迪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麦迪科技如下保证,即麦迪科技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麦迪科技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专项核查意见的依据。
本所同意麦迪科技在其关于本次交易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但是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麦迪科技在其关于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除非另有所指,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与上市公司披露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勒勉尽责精神,对《1 号监管指引》规定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麦迪科技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前六个月至《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草案)》公告前一日,即 2024 年 2 月 10 日至 2024 年 10 月 30 日(以下简
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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