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9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总经理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主
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本细则所称公司经理层,包括公司总经理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职责分工与义务
第五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及分工,按照其各自的目标
责任合约执行。
第七条 总经理可视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经理层成员的分工以及是否
将部分职权或获授权事项向经理层其他成员做进一步授权。经理层其他成员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和授权,分管相应的部门或相关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经理层的工作分工及职权由总经理决定,以书面授权的方式予以明确,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八条 公司经理层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款规定;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经理层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公司经理层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