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G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运电路”)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和本次注销相关的文件及资料,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和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
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
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和本次注销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
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 本所仅就与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和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境外法律等非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该等事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确认予以引述;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和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和本次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与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和本次注销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及实施情况
1、 2021 年 6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