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0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定及《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债券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的要求,通过符合债券监管机构规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公司信息。
若本制度约定的条款同当前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颁布的有效规范发生冲突或不足以达到当前有效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则应参照当前的有效规范执行,并做及时修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进行确认。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编制的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进行确认。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债券监管机构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披露事务负责人,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 2 个交易日内在债券监管
机构规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法》等债券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定的要求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投资者权益等的重大事项,或者触发约定的选择权条款、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构成持有人会议召开事由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已经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最新进展、变化情况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确保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拟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第十三条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四条 债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按照监管规定履行豁免对外披露程序:
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国家秘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或者披露后可能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的;
第十七条 属于长期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损害公司或者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不披露也不会误导债券投资者或者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
第十八条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者属于短期商业秘密,即时披露可能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公司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公司可以按照监管规定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不符合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或者暂缓、豁免披露事由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信息,说明未披露的原因、已经履行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已经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时间和格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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