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0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若本制度约定的条款同当前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颁布的有效规范发生冲突或不足以达到当前有效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则应参照当前的有效规范执行,并做及时修订。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信用类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信用类债券,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违规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应接受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事项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资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及其他相关方(如有)签订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承销机构或受托管理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与相关机构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或专项账户的,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均须在账户内进行。募集资金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设立专项账户的,在专项账户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情形:
(一) 募集资金应当在专项账户内存储,不得将募集资金转存至其他银行;
(二) 使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应当通过专项账户划转;
(三) 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可以随时到监管银行查询募集资金
专户资料;
(四) 避免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
金,实行专款专用;
(二)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
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三)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
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非公开发行债
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
(四)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承
销机构、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
(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六)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管理(如有)应符合监管机构有关法律、法规、《上海
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用于弥补亏损或其他非生产性支出;
(二)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
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
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五)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监管机构如有最新规定的,根据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如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如有)及募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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