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6
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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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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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4年5月15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大岭南路18号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办公楼 404 会议室召开。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
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州白云电器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
议公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
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
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并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分别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2:00 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大岭南路 18 号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404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胡德兆先生因工作安排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胡明聪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9:25,
9:30-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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