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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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2782 号
致: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邦家居”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卢贤榕律师、梁爽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志邦家居 2024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志邦家居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志邦家居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 年 10 月 30 日,志邦家居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
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
据通知,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定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做出决
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 13:30 在安徽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连水
路 19 号行政楼 101 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8 日)合计持有 204,006,1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7362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53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8 日)合计持有股份 35,103,0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41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
师。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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